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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4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杨雪松与刘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雪松,刘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812号原告杨雪松,男,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刘灿,男,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雪松与被告刘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雪松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雪松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雪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雪松负担。审判员 任 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