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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执字第00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安徽垒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省舒城县福来童车有限公司、陶善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00127-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垒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道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舒城县福来童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善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陶友林被执行人:汤萍被执行人:陶善来被执行人:武明发被执行人:陶琴本院依据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六执字第0012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省舒城县福来童车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行银行存款260万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安徽垒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省舒城县福来童车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行银行存款260万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省舒城县福来童车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行账号为34001747108053004158银行存款260万元的冻结。。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丽华审 判 员  尹荣捷代理审判员  徐学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悦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