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闻占海与永年县茹佐供销社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闻占海,永年县茹佐供销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197-1号申请人闻占海。被执行人永年县茹佐供销社,住所地:永年县茹佐村。法定代表人闫士彬,该社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闻占海与被执行人永年县茹佐供销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44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建星审判员 段聚兵审判员 余卫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东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