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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赵彦武与天津市立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8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彦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立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党建波,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莹莹,该公司职员。上诉人赵彦武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5)西民五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彦武又以双方另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天津市立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此予以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彦武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上诉人天津市立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赵彦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乜 红代理审判员 王 晶代理审判员 王孟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若宇速 录 员 路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