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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李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49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任县天口乡邓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李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旭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