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李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49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任县天口乡邓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李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旭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