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珈彤与被告刘雪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珈彤,刘雪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1892号原告李珈彤。法定代理人李淑辉(又名李明)。被告刘雪。原告李珈彤与被告刘雪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珈彤诉称,2012年11月28日我父亲李淑辉与母亲刘雪经前郭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我由父亲李淑辉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现在我需要上学花销很大费用,我父亲李淑辉无力承担。现诉来法院,请求被告给付子女抚养费每月6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珈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全部退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长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力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