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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执字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忠君与崔吉洪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君,崔吉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砀执字00014号申请执行人:王忠君,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执行人:崔吉洪,又名崔吉良,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执行王忠君与崔吉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4)砀民一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龙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