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0103、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葛绍娟、王友玲与夏德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绍娟,王友玲,夏德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103、104号申请执行人:葛绍娟,女,汉族,1997年12月1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申请执行人:王友玲,女,汉族,1989年1月14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夏德钊,男,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2014)六裕民一初字第00606、006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元夏德钊的银行存款90000元。执行员 匡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