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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知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宁阳县鹤山中心商场、王培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宁阳县鹤山中心商场,王培军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知初字第9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帅,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阳县鹤山中心商场。法定代表人王培军,经理。被告王培军。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阳县鹤山中心商场、王培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审 判 员  梁丽梅人民陪审员  孙兆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申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