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知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宁阳县鹤山中心商场、王培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宁阳县鹤山中心商场,王培军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知初字第9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帅,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阳县鹤山中心商场。法定代表人王培军,经理。被告王培军。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阳县鹤山中心商场、王培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审 判 员 梁丽梅人民陪审员 孙兆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申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