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涧民三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徐红丽、张冰等与洛阳秦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丽,张冰,白续妮,张甲睿,洛阳秦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涧民三初字第546号原告徐红丽,农民。系受害人张红军之妻。原告张冰,农民。系受害人张红军之女。原告白续妮,农民。系张红军之母。原告张甲睿,初中一年级学生。系受害人张红军之子。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万法,农民。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满堂,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洛阳秦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秦岭南路耐火厂西大门对面。法定代表人仝跃进,经理。委托代理人尤九要,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徐红丽、张冰、张甲睿、白续妮诉被告洛阳秦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源电力公司)为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红丽、张冰、张甲睿、白续妮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万法、郭满堂,被告秦源电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尤九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红丽、张冰、张甲睿、白续妮诉称:2013年4月9日,被告指派张红军(已死亡)等人到俄罗斯达吉斯坦共和国马咯奇卡拉市进行商务谈判及俄罗斯粉磨站安装维修项目施工。2014年7月25日,张红军坠楼意外死亡,给四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四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34593.5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秦源电力公司辩称,被告公司是民营企业,作为原告起诉本公司指派张红军等人到俄罗斯达吉斯坦共和国谈项目,赔偿张红军死亡损失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找错了诉讼参与人。一、张红军不是本公司成员,原告起诉的证据是“俄罗斯粉磨站安装维修合同”和“授权委托书”。从文字和格式表面上张红军与秦源公司有了关联性,其实质这两份文字(当时秦源公司出了手续),是因为法人代表仝跃进朋友王国成在2013年2月找其帮忙办理有关协议提供方便,理由是本单位王颖介绍禹州一个老业务伙伴的儿子张红军想在郑州签一个劳务协议,他无法人地位,竣工后需挂靠法人才能财务结算,望提供方便。王国成因无岗可就,想凑个份子出国务工,仝跃进是个热心人,帮人工作是好事,所以答应了。此后王国成带了两份打印的文书找仝跃进本人,他也未细看未提任何费用,只是出于朋友关系加了章,现在张红军死亡,家属以受秦源公司指派出国工作要求秦源公司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故,秦源公司无赔偿的义务。二、如果尽以“两份文书”来认定秦源公司有责任赔偿,即张红军系秦源公司工作人员组成部分。从文字上和合同法上分析,王国成、张红军、纪富贵等近20人从事的工作要受秦源公司管理和履行权利义务,秦源公司也要有收益,经济需受秦源公司管控。其实际是由王国成、张红军、纪富贵他们三人组织小工作团体,工人由他们商议安排,工资由他们三人负担,直接管理工程,对红星公司负责,峻工后由他们三人对红星结算。其实际仝跃进从未��过张红军。以上所述,法庭此后调查有人出庭作证。三、在秦源公司接到起诉状后经询问,王国成讲他们三人属联合伙伴,2013年2月他本应随他们出国去工作,但突发疾病未去成。12月份俄罗斯方面气候和工作材料等原因无法继续工作经各方同意人员撤回,等待第2年条件许可再去完成剩余工作,结算工程。2014年他还给第一次出国人员王杰、赵太生等交待,作好准备,红星公司和俄罗斯方面联系好后,咱们一同去,把家里一切安排好。结果在2014年7月25日突然先后接到纪富贵、红星公司方面电话,说张红军在俄罗斯出事了,到郑州后才知道张红军酒后坠楼身亡。四、按照权利义务和民事举证规则,本纠纷属民事诉讼,即由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举证,秦源公司有什么过错是造成张红军死亡的直接原因,被告公司事后了解事发情况,可以推定:1、若张红军属秦源公司工作人���,他的工作受秦源公司领导,出国属秦源公司指派,一切关联事务都属秦源公司来安排,死亡属工伤,原告需举证。2、如果工程属秦源公司的,张红军等务工人员是个不菲的经济往来,在国外的一切费用由谁支付和记账管理。经过秦源公司财务账没有?工人工作的考勤确认。费用怎么支付由谁决定,劳动者报酬即工资经谁同意签字结算。第一次回国后给秦源公司报告工作情况没有,经济支出核对了没有,凭据谁保管,财务人员谁指派。3、若硬从“协议书”和“委托书”认定张红军是秦源公司人员,也就是出国工作人员由秦源公司来全盘考虑安排以及技术工作岗位调配等工资洽谈,全部工程情况由秦源公司控制,张红军给秦源公司汇报过工作没有,国外花费及工人考勤和工资计付是王国成还是张红军和纪富贵请示过秦源公司确认。请法庭在举证时注意相关联事实。谁是本工程带队出国负责人,财务经手谁负责。4、张红军在什么情况下死亡,死亡是果,因是什么?如果属工伤无证据。那么需查清张红军死亡是啥原因造成的。原告意想秦源公司承担责任请举证,张红军死亡由秦源公司造成的事实。五、据王国成及其他工人讲,他们一直在家等待红星公司通知,完成工作及时结算,家里生活及学生需要费用,谁知竟等来了张红军和纪富贵背着王国成与红星公司暗箱操作已出国,酒后坠楼死亡。可以这么分析,此工程属秦源公司,为什么红星公司在第二次组织人员出国不告知秦源公司许可?据此,表明秦源公司在工程中处于什么地位:1、秦源公司有责任承担赔偿;2、无责任不赔偿;3、张红军背着秦源公司与红星暗箱操作,和纪富贵擅自组织人员出国完成后期收尾出于什么目的。明眼一看便知:1、与秦源公司无工作关系;2、张红军、纪富贵背着秦源公司完成工程收尾意独立结算,独吞工程款。3、未经秦源公司指派自己擅自组织人员属个人作为。但张红军和纪富贵与红星公司另有约定那是他们之间的事了,事实与法律关系已很清楚,在此不多言。六、张红军暂定为秦源公司工人,那么本次出国受谁指派,是公务还是私自以上所言即可查明,是张红军自食其果还是秦源公司承担责任,需法庭查明红星公司与张红军第二次出国形成了什么关系,谁来承担张红军死亡责任?法庭应着重查明,也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不是赔偿多少问题,关键需找对诉讼人,主张权利。被告公司善意提示,原告需想依法达到诉求,应另行考虑。因其工作是3人合伙,工程是红星公司的组成部分,理顺法律关系,切莫浪费各方资源,落个竹篮打水一场空。综上,被告公司与张红军死亡无因果关系,即无责任赔偿,请依法��理。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9日,被告秦源电力公司授权王国城、张红军、纪富贵代表被告公司,以被告公司名义参加河南红星矿山机器有限公司商务谈判(俄罗斯壹万吨水泥储存库承建和水泥粉磨站维修承建)。并注明代理人在商务谈判过程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相关的一切事务,被告公司均予以承认,并承担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2013年7月28日,被告公司与河南红星矿山机器有限公司签订《俄罗斯粉磨站安装维修合同》一份,约定:工程项目名称为俄罗斯粉磨站安装维修;工程施工地点为俄罗斯马哈奇卡拉;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洛阳秦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确保出国人员身体××及人身安全,因病及施工中等造成的伤、亡均由洛阳秦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独立承担,河南红星矿山机器有限公司概不负责;合同还对工程付款及其他事项作��约定。张红军代表被告公司在合同上签字。2014年7月25日,张红军在俄罗斯意外坠楼死亡,并于2014年8月24日在北京市顺义区殡仪馆火化。张红军死亡后,其家属与被告公司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引发本案。另查明:2014年8月1日,禹州市古城镇古城村民委员会和禹州市公安局古城派出所出具《证明》一份,证实原告徐红丽系张红军之妻,原告张冰系张红军之女,原告张甲睿系张红军之子,原告白续妮系张红军之母。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诉讼请求及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原告未向本院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张红军死亡的具体原因,故本院无法确认被告公司对张红军的死亡是否有过错。张红军在工作场所意外死亡,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被告秦源电力公司作为合同受益人,应给予张红军遗属适当的经济补偿。本院酌定被告秦源电力公司在原告主张赔偿范围内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补偿款1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洛阳秦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徐红丽、张冰、张甲睿、白续妮支付补偿款10万元。二、驳回原告徐红丽、张冰、张甲睿、白续妮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6319元,被告洛阳秦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担3160元,原告徐红丽、张冰、张甲睿、白续妮承担31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晓光审 判 员 张通通人民陪审员 李春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