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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张杰与临泉县牛庄乡李寨村民委员会、贾金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临泉县牛庄乡李寨村民委员会,贾金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0109号原告:张杰,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尹峰,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泉县牛庄乡李寨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强,任主任。委托代理人:XX飞,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金永,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杰与被告临泉县牛庄乡李寨村民委员会、贾金永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张杰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杰负担。审 判 长  臧华杰审 判 员  张 伟人民陪审员  陈东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