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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刑终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亳刑终字第00050号上诉人王波犯挪用资金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亳刑终字第00050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十五页第四行“第(二)项”;现更正为“第(一)项”。审 判 长  唐 峰审 判 员  杨国明代理审判员  何宏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闻 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