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刑终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亳刑终字第00050号上诉人王波犯挪用资金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亳刑终字第00050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十五页第四行“第(二)项”;现更正为“第(一)项”。审 判 长 唐 峰审 判 员 杨国明代理审判员 何宏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闻 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