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丹商初字第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江苏永兴伟业有限公司与丹阳市中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永兴伟业有限公司,丹阳市中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商初字第0350号原告江苏永兴伟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吕城镇泰定北路。法定代表人张书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爱民,江苏高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阳市中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南门外向阳桥南。法定代表人朱天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永兴伟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中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永兴伟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9元、保全费2370元,合计564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业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束永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