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志红诉被告程云林、朱凯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红,程云林,朱凯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字第00183号原告张志红,女,1964年3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付林钢,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云林,男,1970年7月31日生,汉族。被告朱凯杰,男,1968年7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红诉被告程云林、朱凯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红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志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张志红负担。审 判 长 王国领审 判 员 任伟娜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燕 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