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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志红诉被告程云林、朱凯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红,程云林,朱凯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字第00183号原告张志红,女,1964年3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付林钢,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云林,男,1970年7月31日生,汉族。被告朱凯杰,男,1968年7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红诉被告程云林、朱凯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红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志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张志红负担。审 判 长  王国领审 判 员  任伟娜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燕 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