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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复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芦立军与刘桂芝、赵紫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复字第32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芦立军。被执行人刘桂芝。被执行人赵紫葳。申请复议人芦立军不服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4)丰执异字第460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2013)丰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确定被执行人在继承、管理赵文江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被执行人刘桂芝银行存款并非赵文江遗产,故本院采取的冻结措施行为不当。遂裁定撤销本院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460号执行裁定书。复议人芦立军称,一、从程序上看,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后,执行人员应将异议书送达申请人,以反驳其异议请求,但执行人员并没有按程序办,未将异议书送达申请人违反了法律规定,导致错误裁定的产生。二、赵文江于2013年1月12日自杀身亡。赵文江的遗产CRV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冀B×××××)由二被申请人保管。二被申请人于2013年4月17日将此车辆卖给了家住丰南区胥新街钢厂公寓4栋2门201室的毕为民。特申请撤销丰南法院(2014)丰执异字第460号裁定。本院查明,本院查明事实与原执行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执行法院认为原丰执字第46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刘桂芝银行存款20万元的执行行为不当。经查明后认定该存款系遗属补助,非遗产范围,而撤销原执行裁定并无不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欠妥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芦立军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学军审 判 员  刘广忠代理审判员  何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旷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