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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法执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贺某诉陈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283号申请执行人贺某。被执行人陈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109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陈某偿还申请执行人贺某修理费10498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欠申请人贺某修理费10498元当庭兑付10000元,下欠498元申请人自愿放弃,案件款申请人已领取,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10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