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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双流县成艺家具经营部申请执行自贡德军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流县成艺家具经营部,自贡德军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308号申请人双流县成艺家具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经营者刘正琴。被执行人自贡德军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法定代表人林德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办理双流县成艺家具经营部申请执行自贡德军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本院制作的(2015)大民二初字第97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自贡德军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521元及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