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执字第0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黄俊涛与郭桂强、李春红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俊涛,郭桂强,李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008-1号申请执行人黄俊涛,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郭桂强,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春红,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俊涛与被执行人郭桂强、李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郭桂强、李春红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桂强、李春红自公告期届满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桂强、李春红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郭桂强、李春红仅有一套住房,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俊涛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8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郭桂强、李春红于2014年10月15日前返还黄俊涛6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贺兴涛审判员 段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