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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金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黄丽与熊华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丽,熊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金执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黄丽,女,1968年10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鼓场街道。被执行人熊华英,女,1952年9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鼓场街道。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金民初字第5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4日受理了黄丽申请执行熊华英民间借贷一案,被执行人熊华英应支付黄丽借款人民币65600.00元,负担执行费890.00元。申请人确认被执行人无执行条件,并与被执行人熊华英达成和解协议(待金沙县大利担保公司交2016年华英石灰厂的承包费时,参与对承包费的分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体福审判员  王 艾审判员  代守泽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