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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民初字第2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超与济南守红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济南守红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民初字第2938号原告张超,男,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济南守红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宁阳县。被告济南守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孙守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与被告济南守红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张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超负担。审 判 长  王利民审 判 员  吕铸荣人民陪审员  乔永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孙源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