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民初字第2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超与济南守红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济南守红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民初字第2938号原告张超,男,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济南守红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宁阳县。被告济南守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孙守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与被告济南守红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张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超负担。审 判 长 王利民审 判 员 吕铸荣人民陪审员 乔永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孙源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