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馆民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行与吴怀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行,吴怀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70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行,住所地:馆陶县政府东街062号。负责人:宋书强,该支行行长被告吴怀芝,馆陶县柴堡镇齐堡村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行与被告吴怀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吴怀芝在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吴怀芝在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何金峰审 判 员 武庆才代理审判员 薛 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军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