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14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周文琛与大连市沙河口区连天红家具专卖店、大连星海古典家具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琛,大连市沙河口区连天红家具专卖店,大连星海古典家具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450-1号原告周文琛,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陈祥麒,住大连市。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连天红家具专卖店,住所地大连市。经营者李机航。被告大连星海古典家具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邹本柱。原告周文琛与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连天红家具专卖店、被告大连星海古典家具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丽莉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丽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馨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