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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14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周文琛与大连市沙河口区连天红家具专卖店、大连星海古典家具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琛,大连市沙河口区连天红家具专卖店,大连星海古典家具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450-1号原告周文琛,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陈祥麒,住大连市。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连天红家具专卖店,住所地大连市。经营者李机航。被告大连星海古典家具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邹本柱。原告周文琛与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连天红家具专卖店、被告大连星海古典家具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丽莉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丽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馨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