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执字第2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显苏与被执行人清江乡玭珠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显苏,资兴市清江乡玭珠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275-1号申请执行人王显苏,男,1972年10月8日生,资兴市人。被执行人资兴市清江乡玭珠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文兵、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兴市人民法院(2015)资民一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资兴市清江乡玭珠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的存款或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合计6175元,或者扣划、提取该款至资兴市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治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