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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1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熊高洋、唐晋华与伍辉、田祥玉、吴嘉颖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高洋,唐晋华,伍辉,田祥玉,吴嘉颖,黎功剑,秦静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826号原告:熊高洋,男,汉族,1968年7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原告:唐晋华,男,汉族,1968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以上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曾贤斌,遂宁市安居区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伍辉,男,汉族,1970年4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告:田祥玉,女,汉族,1950年1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吴嘉颖,男,汉族,1987年6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黎功剑,男,汉族,1986年7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被告:秦静,女,汉族,1985年3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告熊高洋、唐晋华诉上列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受理后,原告熊高洋、唐晋华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熊高洋、唐晋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熊高洋、唐晋华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长军代理审判员  孙泽海人民陪审员  廖文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艳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