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执字第3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杨享伟与珠海金威纺织工业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执字第3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享伟,男,汉族,1973年4月1日,住四川省岳池县,身份证号码:×××8232。被执行人珠海金威纺织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法定代表人POULKHOMARA(许丕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珠金劳仲案字(2015)65号终局仲裁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珠海金威纺织工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珠海金威纺织工业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杨享伟支付款项3949.46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珠海金威纺织工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划拨被执行人珠海金威纺织工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金额暂以3999.46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立案庭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异议审查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向立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 海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