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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民初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媛诉苍溪县月山乡青杠村村民委员会、魏开俊、王从安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媛,苍溪县月山乡青杠村村民委员会,魏开俊,王从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1604号原告:王媛,女,生于1993年5月24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学生。委托代理人:王从兴,男,生于1971年12月1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系原告父亲。被告:苍溪县月山乡青杠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兆贵,村长。被告:魏开俊,男,生于1967年8月7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被告:王从安,男,生于1953年10月6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媛与被告苍溪县月山乡青杠村村民委员会、魏开俊、王从安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媛于2015年5月14日以双方已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发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