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凉中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泡里尔仁行政起诉案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泡里尔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行初字第1号起诉人泡里尔仁,曾用名彭勇,男,彝族。2014年12月15日,本院收到泡里尔仁的起诉状,其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雷波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即自2007年1月起对起诉人按乡长的待遇支付工资,落实起诉人公务员身份,并为起诉人购买1984年9月至今的“五险一金”。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任免等决定,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泡里尔仁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桂林审 判 员 张宝渝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