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一终字第00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智中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公司、吴振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终字第006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公司。负责人:陆学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国洋,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智中,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振林,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望江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智中、吴振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2013)望民一初字第00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自愿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公司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江支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左 红审 判 员 胡 毅代理审判员 严 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