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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非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苍南县公安局与叶友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非字第187-1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公安局,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江滨路128号。法定代表人:汪泽斌。被执行人叶友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苍行审字第00380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04月0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公安局与被执行人叶友洁公安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4月07日向被执行人叶友洁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叶友洁缴纳执行款436050.00元;二、负担案件执行费6441.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叶友洁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叶友洁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登记信息;车牌号为浙C×××××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和浙C×××××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叶友洁名下,已被本院裁定查封,由于该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叶友洁所有的上述车辆,已被本院裁定查封,由于该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目前被执行人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叶友洁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叶友洁所有的上述车辆,本院已裁定查封,由于该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目前被执行人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公安局发现被执行人叶友洁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非字第1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许明遐人民陪审员  梁辉辉人民陪审员  金小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新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