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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知民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马晓贵与被告苏坚利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贵,苏坚利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知民初字第363号原告马晓贵,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刘玉芝,女,1980年5月13出生,汉族,系原告马晓贵之妻。被告苏坚利。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贵诉被告苏坚利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晓贵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晓贵负担。审 判 长  梁晓征代理审判员  刘泽军代理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彩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