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行审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金燕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1)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金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龙行审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吴振弟。委托代理人叶桂文。被执行人金燕。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温龙工商处字(2014)44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金燕缴纳加处罚款810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金燕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温龙工商处字(2014)44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4年11月13日公告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金燕于2014年11月28日前缴纳罚款8100元。2015年5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温龙工商处字(2014)44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缴纳加处罚款8100元的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