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远灵与张雪溪、彭桂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远灵,张雪溪,彭桂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2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远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雪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桂娟。上诉人张远灵因与被上诉人张雪溪、彭桂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3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上诉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市福田区,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