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田明儒与田少儒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明儒,田少儒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697号原告田明儒。被告田少儒。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明儒诉被告田少儒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明儒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明儒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明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由原告田明儒负担。审判员 靳跃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若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