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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田明儒与田少儒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明儒,田少儒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697号原告田明儒。被告田少儒。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明儒诉被告田少儒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明儒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明儒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明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由原告田明儒负担。审判员  靳跃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若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