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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江显忠申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江显忠,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07号都市胜景第4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显忠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江显忠请求撤销执行申请,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二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景志新审 判 员  魏国涛代理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