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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吉农执恢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农安县太平池水库管理局灌区管理处与刘长军供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农执恢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太平池水库管理局罐区管理处负责人刘树武被执行人刘长军,男,1956年7月22日出生,地址农安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太平池水库管理局灌区管理处申请刘长军供水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08)农民初字第20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