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76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林福与焦海俊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7626号之一原告李林福,男,1957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代理人包远寒,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海俊,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委托代理人纪玉峰,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巍,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福诉被告焦海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另案起诉,故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焦海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请,未与有关法律相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福撤回对被告焦海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计人民币493.50元,由原告李林福负担。审 判 长 苏吾德审 判 员 陈雪琼人民陪审员 徐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琼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