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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韩波与金光日、朴松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延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韩波,女,1972年1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进学街。被执行人金光日,男,1975年7月4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朝阳街。被执行人���松淑,女,1988年5月3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朝阳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波与被执行人金光日、朴松淑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金光日自动履行了18万元,现双方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韩波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胡宗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曙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