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刑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公正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公正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麻城刑初字第0009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公正,现在押。麻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20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公正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月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公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公正因认为同村村民徐某某(女,被害人,40岁)说其坏话而心怀不满。2015年1月23日上午,李公正在麻城市乘马岗镇大河铺村毛家垸池塘边,看到正在池塘里洗鱼的徐某某,遂从背后将其推进池塘,见徐某某在水中呼救仍不罢休,将徐某某的头部朝水里按压,闻声赶来的村民将徐某某救起。随后,李公正回家携带一把杀鳝鱼的单刃尖刀前往徐某某家,发现徐某某的儿子袁某某(男、被害人,17岁)正躺在床上,遂持尖刀朝其腹部猛刺一刀,接着拔刀准备再刺时,被袁某某抓住刀刃才无法刺下。袁某某用力推开李公正跑到屋外求救,李公正即持刀追撵,半路正遇村民陪徐某某回家,李公正被村民按倒在地并夺下尖刀。经鉴定,袁某某左上腹腹壁穿透伤、胃浆膜层裂伤,左食指、无名指、小指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李公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无辩解意见。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公正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某、袁某某的陈述;证人徐某甲、周某某、徐某乙等人的证言;物证单刃尖刀、带血的床单;麻城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麻城市中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李公正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公正无视国法,故意杀害被害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公正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公正故意杀人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公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公正的刑期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25年1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联斌审 判 员 王江明人民陪审员 汪鲁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曾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