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冯国忠与刘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国忠,刘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661号原告冯国忠,男,1953年6月24日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刘洪军,男,1959年9月1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国忠诉被告刘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国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4元,减半收取1392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392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王欢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