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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冯国忠与刘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国忠,刘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661号原告冯国忠,男,1953年6月24日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刘洪军,男,1959年9月1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国忠诉被告刘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国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4元,减半收取1392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392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王欢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