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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民初字第1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颜长瑞诉苟国群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长瑞,苟国群,郑德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1975号原告颜长瑞。被告苟国群。被告郑德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颜长瑞诉被告苟国群、郑德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俊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