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民初字第1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颜长瑞诉苟国群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长瑞,苟国群,郑德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1975号原告颜长瑞。被告苟国群。被告郑德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颜长瑞诉被告苟国群、郑德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俊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