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李琛磊与德马格起重机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琛磊,德马格起重机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679号原告李琛磊,男,1977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杨迪(系原告李琛磊之妻),住同原告李琛磊。委托代理人罗立佳,上海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马格起重机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奥纳路XXX号1#楼第一层六部位。法定代表人KENNETHDEANLOUSBERG,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春晖,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璐,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琛磊与被告德马格起重机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琛磊与被告德马格起重机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蔡 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嘉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