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周志平与郭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平,郭下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782号原告周志平,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郭下生,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平与被告郭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志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周志平负担。审判员 王蓉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