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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周志平与郭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平,郭下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782号原告周志平,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郭下生,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平与被告郭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志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周志平负担。审判员  王蓉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