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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执字第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陈利芬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利芬,汪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1773号申请执行人陈利芬。委托代理人钮海金。被执行人汪江。原告陈利芬与被告汪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07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汪江应赔偿原告陈利芬医疗费计人民币25868.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陈利芬的其他诉讼请求。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41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18元,由原告陈利芬负担447元,由被告汪江负担571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因被告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陈利芬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6439.4元,执行费为297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汪江在吴江区范围内的房产、银行存款以及车辆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汪江在吴江区范围内无房无车无银行存款,且下落不明。2015年5月1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汪江纳入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陈利芬告知了相关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执行材料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074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王进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 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