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县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原告马拉海麦与被告马胡赛尼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496号原告马某某,女,回族,生于1975年2月,不识字,农民。被告马某某,男,回族,生于1969年2月,不识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再进行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德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泽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