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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城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城民初字第176号原告王某,身份证号370628196604127425.委托代理人栾涛。委托代理人成晓梅。被告张某,身份证号370628770717742.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就离婚事宜达成和解并同意自愿到栖霞市民政部门办理相关离婚手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沈咏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