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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吴宗佑申请执行刘俊其他合同纠纷(2015)威执字第29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宗佑,刘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吴宗佑。被执行人刘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威民初字第19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俊的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沁(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