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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霞执刑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官清与被执行人林月祥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C}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霞执刑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陈官清。被执行人林月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霞少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林月祥有土地补偿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林月祥的土地补偿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游如建审判员  吴应豪审判员  陈 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阮岳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