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吴金燕、张裕康等与张洪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燕,张裕康,张根,毛彩英,张洪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791号申请执行人吴金燕。申请执行人张裕康。申请执行人张根。申请执行人毛彩英。被执行人张洪兵。申请执行人吴金燕、张裕康、张根、毛彩英申请执行张洪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80000元,执行费人民币1100元,合计人民币81100元。本院作出的(2014)杭江民初字第17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金燕、张裕康、张根、毛彩英于2015年3月9日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洪兵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故司法救助其人民币24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79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