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岷法民中确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某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法民中确字第12号申请人张某某,男,1975年4月16日生,汉族,甘肃岷县人,农民,住岷县。申请人张某某,男,1967年8月14日生,汉族,甘肃岷县人,农民,住岷县。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张某某、张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某某、张某某因相邻通行纠纷,于2015年5月5日经中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张某某在协议达成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新建厕所拆到厕所后土墙处,不得超过土墙外边线,若政府整治,自动配合拆除;二、张某某和张某某共同协商将其家排水通过埋设管道方式排到坡上,所埋管道不得超过张某某房基地,在十日内埋设完毕;三、张某某、张某某共同与张某某维护公共通行路面,时常保持平整通畅;四、张某某补偿张某某填地方付出费用三分之一即800元,在协议达成之日起十日内通过中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履行;五、由张某某负责在外接铺设管道处建一个水泥池子,张某某铺设水管时提前与张爱科协商确定埋设路线,水管尺寸(直径)在50厘米以上;六、以张某某现建厕所后园子矮墙为准,该段道路由张某某、张某某负责维修,确保通畅,若维护不善导致该段道路塌陷、滑坡等情况不能通行时,未经和张某某协商许可,不得作为张俊杰等人通行道路。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文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和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