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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商初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沭阳县韩山镇明东机械厂申请拍卖抵押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沭阳县韩山镇明东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商初字第00290号申请人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沭阳县苏州中路(姑苏花苑1号楼)。法定代表人殷正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玉超,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沭阳县韩山镇明东机械厂,住所地沭阳县韩山镇无纺布厂东侧。负责人郑东来,该厂投资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沭阳县韩山镇明东机械厂申请拍卖抵押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申请人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家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廉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